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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第一批森林消防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10〕52号
2010-08-02
索 引 号: 000014349/2020-769387效力状态: 有效
发文单位: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: 2010年07月06日
标 题: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第一批森林消防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
发文字号:桂财税〔2010〕52号发布日期: 2010年08月02日
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第一批森林消防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

桂财税〔2010〕52号

各市、县(市)财政局,国家税务局:

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第一批森林消防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0〕46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二○一○年七月六日

关于2010年第一批森林消防指挥车和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

(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○一○年六月一日)

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1〕39)第一条的规定,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0年第一批437辆森林消防指挥车和230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(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)。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0年12月31日。

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,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、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,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“森林消防专用车证”和“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”。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以及车辆内观、外观彩色照片、“森林消防专用车证”和“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”(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“LOCAL/货物和劳务税司/车辆购置税处/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”地址下载)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。

免税车辆因转让、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,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。

附件:1.2010年第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指挥车指标分配表

2.2010年第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运兵车指标分配表

主题词:转发 汽车 车辆购置税 免征 通知

政府信息公开选项:依申请公开
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

2010年7月8日印发

文件下载:

2010-8-2桂财税〔2010〕52号附件.doc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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